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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

发布时间:2018/7/19 11:32:09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也逐渐为社会和市场所认可。近年来,商标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质押担保融资方式日益受到企业青睐。但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立足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及善意取得的相关制度,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旨在介绍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并为社会公众提供商标质押的专业化建议。
【正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也逐渐为社会和市场所认可。近年来,商标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质押担保融资方式日益受到企业青睐。但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立足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及善意取得的相关制度,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旨在介绍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并为社会公众提供商标质押的专业化建议。

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简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出质。参照动产质权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质权人)有权实现注册商标质押权,即就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财产。

二、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标的物占有人无处分权,善意取得人仍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通常第三人在同时符合以下三点时,可以善意取得物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标的物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充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示,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需要交付的已经交付。

3、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人依照前文所述的规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无处分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善意取得制度架构


基于前文所述:注册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推定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质权人在与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时主观上善意,并依据《物权法》、《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商标质押登记后,合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如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质押担保事项,质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质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对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别说明的是,注册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并不要求质权人支付合理对价,仅要求出质人没有处分权、质权人善意不知情,这有别于普通意义上的善意取得。


四、以案说法


1、案例简况

2011年自然人胡某与北京来夫公司签订商标代持协议,约定由来夫公司代胡某在豆腐等商品项目上申请MM商标,并约定商标注册成功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胡某,来夫公司形式上代持。商标局2012年对MM商标核准注册【第****1201号】,并送达商标注册证至申请人北京来夫公司。后MM豆腐经过自然人胡某的良好经营,在全国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2016年来夫公司因业务往来对上海昌首公司负债300万,来夫公司经股东会决定将MM商标质押给上海昌首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21日,并共同委托知资通IPTOCAP代为办理商标质押登记。2016年6月商标局受理该质押登记并核发MM商标的质权登记证。后来夫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未偿还债务,2017年1月30日上海昌首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拍卖MM商标,对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自然人胡某作为第三人出庭,胡某向法庭主张自己为MM商标的实际所有权人,并向法庭出示其于2011年同北京来夫公司签订商标代持协议,请求法院判决来夫公司与上海昌首公司签订的MM商标质押合同无效。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MM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来夫公司,上海昌首公司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来夫公司订立商标质押合同,并无故意损害胡某利益的主观恶意。且已于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已经到期。上海昌首公司对MM商标的质权应得到保护。

案件处理结果:上海昌首公司对MM商标的拍卖价款(450万)优先受偿,上海昌首公司与北京来夫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自然人胡某丧失对MM商标的实际控制权,之后胡某对北京来夫公司提起了违约诉讼。  

2、案例点评

案例中商标质权人上海昌首公司即通过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维护了其民事权利。其在与出质人北京来夫公司订立质押合同时为主观善意,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商标质押登记后,合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而后债务人北京来夫公司到期未履行债务,质押权人上海昌首公司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就拍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MM商标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损失最为严重,因商标证书载明的商标所有权人为代其持有的北京来夫公司,故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上海昌首公司。


五、实务操作建议


1、对质权人(债权人)的建议

第一,质权人在与商标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出质商标的效力状态(有效期限、有无权利瑕疵等),并让出质人出具商标权属无争议声明;商标所应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运营情况(如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出质商标的价款是否可以足额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质押的双方须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注册商标质权登记才能设立,质权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此外,建议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或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形式,保证到期债务得到足额清偿。

2、对商标实际控制人的建议

建议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此时商标权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如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商标,建议签订商标代持协议,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注明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以保障自身的权利,方便求偿。


六、总结


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不断的经营和维护才能积累和提升其综合价值,这其中凝结了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权人的辛苦付出。从商标的申请、使用、再到利用商标提供质押担保、行使商标质权,这些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操作,才能保护自己合法的商标权利。


注:2018年07月19日首发于知资通微信公众平台。